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挑战杯”系列竞赛参赛组织管理工作,推动我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能力培养,不断增强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挑战杯”系列竞赛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青春”中国大学生创业竞赛(含创业实践挑战赛和公益创业赛,下同),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和地方政府共同主办,共有校级、省级、全国赛三级赛事,是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全国竞赛活动,被誉为中国大学生学术科技的“奥林匹克”盛会,在全国高校中的影响日益扩大,已成为衡量高校学科建设水平和创新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挑战杯”系列竞赛参赛组织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制定竞赛办法,指导竞赛活动,协调竞赛工作,为作品选拔及参赛提供条件保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组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由校组委会聘请校内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在本办法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评审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挑战杯”系列竞赛的参赛工作,由各学院负责人牵头,分管学生、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分工负责,认真做好本学院作品资格审查和选拔推荐、指导教师的遴选和确定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
第六条 参赛对象: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均可申报作品。
第七条 “挑战杯”系列竞赛参赛作品形式为:
(一)“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科生。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6个学科内。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
(二)“创青春”中国大学生创业竞赛主要包括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和公益创业赛,作品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分为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药,化工技术和环境科学,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材料,机械能源,文化创意和服务咨询等7个组别。实行分类、分组申报。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在校学生、运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以预赛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已创业类。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团队,具备实施创业的基本条件,但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项目,可申报未创业类。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八条 设立“挑战杯”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参赛作品选拔、包装、评审、宣传等竞赛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部)和校团委将参与“挑战杯”系列竞赛及其获奖情况纳入到年度学生工作考核内容。
第五章 奖励政策
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挑战杯”系列竞赛,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参赛,鼓励学院积极开展以“挑战杯”系列竞赛为平台的各类大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对参加“挑战杯”全国性和省级赛事并获奖的学生、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在“挑战杯”系列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项的参赛学生给予奖励:
(一)对在“挑战杯”系列竞赛中获得奖项的本科生授予校级“青年双创标兵”荣誉称号。
(二)对在“挑战杯”系列竞赛中获得奖项的本科生给予教务处实践创新学分奖励。
(三)对在“挑战杯”系列竞赛中获得奖项的本科生给予校团委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奖励。
(四)对在“挑战杯”系列竞赛中获得国家特等奖或金奖的本科生在符合学校推免基本条件下给予个人项目负责人或团队项目排名前5推免资格奖励。
(五)对在“挑战杯”系列竞赛中获得全国赛二等奖(银奖)及以上、省级一等奖(金奖)以上并进入全国终审决赛的硕士研究生(项目第一负责人)给予奖励:
1、等同于在SCI或CSSCI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2、优先推荐免试攻读博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对在“挑战杯”系列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项的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一)对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系列赛事并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教师给予学科竞赛奖励(参考《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教育教学奖励办法(修订)》(校发[2016]66号))。
(二)“挑战杯”获奖作品可以作为其指导教师的获奖成果(需在参赛上报材料中注明指导教师姓名),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支撑材料。
(三)对获得“挑战杯”系列竞赛全国性赛事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项的作品,符合优秀教学成果评选条件的,授予指导教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四)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系列竞赛的指导教师可依托所在学院申报教务处(藕舫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室”建设项目,立项后根据工作室相关规定进行竞赛期间工作量补贴。
第十二条 对在“挑战杯”系列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项的学院给予奖励:
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部)和校团委将参与“挑战杯”系列竞赛及其获奖情况纳入到年度学生工作考核内容,授予创新创业先进单位荣誉。
第十三条 对在“挑战杯”系列竞赛中获奖的参赛团队(个人)按获奖项目颁发专项奖金,奖金由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具体分配。奖金标准如下:
(一)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奖励标准
竞赛分类 | 获奖 等级 | 参赛(团队或个人) |
奖金(元) | ||
国 赛 | 特等奖 | 200000 |
一等奖 | 80000 | |
二等奖 | 60000 | |
三等奖 | 40000 | |
省 赛 | 特等奖 | 30000 |
一等奖 | 20000 | |
二等奖 | 10000 | |
三等奖 | 3000 |
(二)大学生创业竞赛奖励标准
竞赛分类 | 获奖 等级 | 参赛(团队或个人) |
奖金(元) | ||
国 赛 | 金奖 | 200000 |
银奖 | 50000 | |
铜奖 | 30000 | |
省 赛 | 金奖 | 20000 |
银奖 | 10000 | |
铜奖 | 3000 |
说明:“挑战杯”系列竞赛奖金按项发放(专项赛奖金减半),同一作品获多级奖励,只计算最高级别奖励,不予累加。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所有,成果转让收益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挑战杯”系列竞赛参赛组织委员会授权校团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