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地区一览表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5-14浏览次数:1628

地区名称

受理类别

备注

徐州市

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新沂市、邳州市

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含农村任教工程)

2011年度起,农村任教工程学费补偿统一向学校驻地所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贾汪区

农村任教工程学费补偿

淮安市

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  盱眙县、金湖县

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含农村任教工程)

开发区

农村任教工程学费补偿

盐城市

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 建湖县、东台市、大丰市

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含农村任教工程)

亭湖区、盐都区

农村任教工程学费补偿

连云港市

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

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含农村任教工程)

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

农村任教工程学费补偿

宿迁市

宿豫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含农村任教工程)

宿城区

农村任教工程学费补偿

南通市

如皋市、海安县、如东县

农村任教工程学费补偿

扬州市

高邮市、宝应县

农村任教工程学费补偿

泰州市

兴化市

农村任教工程学费补偿

注:1.所有申请农村任教工程学费补偿的毕业生,必须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号和任教学科名称;

2.受理类别为“农村任教工程”的地区不得受理其他就业类型的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

3.往年已经在其他渠道申请学费补偿的毕业生,不得再向县级资助中心重复申请补偿;

4.只接受省内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有效、符合政策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不接受往届毕业生就业(就业年份大于毕业年份)申请学费补偿,以前年度漏报的符合补偿规定的毕业生可以补申请;

5.申请并已经拨付一年以上学费补偿资金的毕业生,服务期未满3年提前离开苏北基层单位的(包括提拔或调动后的工作单位不属苏北基层单位的)一律取消学费补偿资格。